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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畜口蹄疫防控技术指南


来源:    作者:    时间: 2024-04-25

当前,我国口蹄疫疫情形势总体平稳,但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发现部分猪群中口蹄疫流行毒株发生变异,同时中东地区近年来流行的南非2型(SAT 2型)口蹄疫病毒传入我国风险较高,防控工作面临新挑战。为进一步指导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,特制定本技术指南。

一、确保疫苗免疫到位

(一)科学选择疫苗。疫苗免疫是口蹄疫防控的有效手段。口蹄疫有7个血清型,不同血清型之间无交叉免疫保护性,同一血清型不同毒株的抗原性也存在差异,需选择疫苗毒株与优势流行毒株匹配性好的疫苗。从监测数据看,目前我国猪群中主要流行O型CATHAY拓扑型毒株和O型Mya-98毒株,牛羊群中主要流行O型Ind-2001e毒株。从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对流行毒株和疫苗株抗原匹配性分析看,当前部分疫苗毒株与猪CATHAY流行毒株匹配性下降。为确保防控效果,选择使用抗原谱广、纯度高的疫苗,并实施加强免疫,提高保护效果。各地在监测工作中,重点关注口蹄疫免疫群体中的发病畜,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分析。密切跟踪流行毒株变异情况,评价疫苗免疫的有效性。

(二)规范实施免疫。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监测幼畜母源抗体水平,通常畜群母源抗体合格率在50%左右时,进行首次免疫。仔猪可选择在28~60日龄时进行初免,羔羊可在28~35日龄时进行初免,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。首次免疫后,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,以后每间隔4~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。家畜在调运前21~28天可进行一次强化免疫。免疫前应认真阅读疫苗使用说明书,检查家畜健康状况和疫苗性状,遵守疫苗注射操作规程,严格消毒注射器械和部位,注射深度应适中,注射后观察不良反应。

(三)评估免疫效果。免疫后需定期监测抗体水平,评估免疫效果。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,按GB/T 18935-2018《口蹄疫诊断技术》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;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,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。猪免疫28天后,牛羊等免疫21天后,抗体检测结果合格,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。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%的,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。根据监测结果,及时调整免疫程序或实施补免。

二、加强疫病风险监测

(一)强化边境地区监测。中东地区持续流行的SAT 2型口蹄疫病毒,可能通过动物或动物产品贸易、野生动物跨境活动及走私等途径传入我国。边境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,科学布局监测场点,针对接壤地区、动物或动物产品集散地等重点区域和场所,强化病原学监测,检出阳性的,及时报送监测信息,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分析。

(二)强化重点环节监测。要强化调运、屠宰环节和散养场户等免疫薄弱环节的监测,加大抽样检测比例和频次,及时组织补免,筑牢防疫屏障。密切关注不同口蹄疫病毒株在畜群中的感染和流行状况,及时发现变异毒株。(三)科学选择检测试剂。目前,市售检测试剂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存在差异,部分抗体检测试剂存在血清型交叉检出情况。要使用口蹄疫样品盘筛选检测试剂,根据检测目的选择相应试剂,免疫效果评估应选择能反映免疫保护水平、且特异性好的检测试剂,并通过标准样品等质控品跟踪评价所用试剂的稳定性。

三、强化家畜及其产品的检疫

(一)严格产地检疫。家畜离开饲养地之前,养殖场(户)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。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,从交易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,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时,应当结合当地口蹄疫疫情状况,并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规程规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。实施检疫时,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应当了解养殖场(户)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口蹄疫免疫,且在免疫保护期内。检疫合格的,出具检疫证明;检疫不合格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(二)强化屠宰检疫。屠宰加工场所要严格执行家畜入场查验登记、待宰巡查等制度,查验进场待宰家畜的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,发现家畜出现疑似口蹄疫症状的,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。

四、强化生物安全管理

指导养殖场户根据本场实际建立人员、车辆、畜群、物资等管理制度,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。限制无关人员进出养殖场,严格执行进出人员更衣换鞋、手部消毒等卫生制度,有条件的养殖场,可在入口处设立淋浴间。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养殖场,确需进入的,应彻底清洗消毒。场内严格实施净区和污区管理,人员、物资、车辆、家畜等应遵循从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移动的原则。落实引种隔离观察制度,确认畜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。

五、严格疫情报告处置

一旦发现病畜出现体温升高,唇部、舌面、齿龈、鼻镜、蹄踵、蹄叉、乳房等部位有水疱等症状,要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,限制家畜及其产品、饲料及垫料、废弃物、运载工具、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。对所有病死畜、被扑杀畜及其产品、排泄物,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、垫料及污水等,进行无害化处理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、用具、交通工具、圈舍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。(来源: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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